甲方:(设文化和旅游局)
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,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,根据《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《厦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协议,并按照下列各项条款签署,甲、乙双方共同遵守。
九、甲乙双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共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。
十、甲方按照《厦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、传播活动。
十一、甲方按照《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落实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。
十二、乙方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,培养后继人才,制定传承计划,{{ agreementYear }} 年度带徒
十三、乙方应妥善保存相关实物、资料情况。主动保存、提供与该项非遗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、实物,配合记录工作。
十四、乙方应主动、及时配合非遗调查,主动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、非遗保护中心反映非遗项目保护、传承情况和总结材料,并完成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非遗工作任务,提出保护的意见、建议。
十五、乙方应积极、主动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,{{ agreementYear }} 年度完成
十六、乙方应合理使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,用于开展非遗项目的传习活动,做好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、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,不得用于生活补助。
十七、乙方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、发表(出版)论文、专著等研究。
乙方:{{ detail.partyB }}(签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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